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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
时间:2007年10月16日   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

项目编号 G307BJ1001263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聂晓夫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 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装饰工程;施工总承包;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设备零配件、汽车零件配件、机械、电子设备、环保设备、消防器件、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及用品、黑色金属、木材、家具及礼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原材料;设备成套服务、设备租赁;自动控制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
职工人数 38 人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五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5%
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 35%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评估机构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07-07-20
评估基准日 2007-02-28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 36757.32 负债总额 18208.38 所有者权益 18548.9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6492.129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 23147.03
净资产(万元) 4938.66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653.23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302.35
上年净利润(万元) -338.27
交易
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 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 6492.13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07-10-09
     挂牌期满日期 2007-11-05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择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之一确定受让方
     产权项目分类 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其它
     产权所有制 国资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鉴于标的企业目前以及今后的主要业务均与军队有关部门、军工企业有关,业务范围涉及国防产品研发及生产、军队基础设施建设、军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标的企业的业务很多关系到国防安全。故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1)交易保证金或转让价款均需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身帐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2)意向受让方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促进标的企业发展战略实现的国防工业行业的投资、经营与管理能力与经验,需:(1)提供证明其或其全资或其控股公司从事国防产品进出口、生产、参与总装批准立项研制项目,以及获得军用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提供证明其或其全资或其控股公司具有涉密资质的书面材料。(3)提供其或其全资或其控股公司目前与国有军工企业成功合作的书面证明材料,需国有军工企业书面确认。(4)提供其或其全资或其控股公司生产的三种以上的国防产品或技术被军队有关部门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如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采购合同等。 4、承诺长期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三年不对外转让。 5、如为中央企业或其所属企业申请受让,应同时提供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编制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证明该项投资符合其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根据国资委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要向转让方认可帐户缴纳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1)如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相应金额的竞价保证金。未能成为最终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意向受让方确定后由收款方予以无息退还。(2)如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本转让项目的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或意向受让方在确定采取竞价方式后不参与后续程序的或仅形式参与但实质放弃参与竞价的,则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的50%。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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