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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具有下列条件的优先: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注册及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从事房地产开发10年以上,累计开发规模不低于80万平方米,2006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成交价款付款方式须为一次性付款;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交纳330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帐户;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