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云 |
| 注册资本(万元) |
34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2 人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
73.53% |
| 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11.77% |
| 华夏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8.82% |
| 上海太比雅科技有限公司 |
2.94% |
| 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94% |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7-06-15 |
| 评估基准日 |
2006-10-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4278.03 |
负债总额 |
1094.16 |
所有者权益 |
3183.8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341.1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4277.61 |
| 净资产(万元) |
3183.76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75.95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7.52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7.52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73.53%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2341.1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7-10-22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7-11-16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择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之一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控制权转移的转让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资料时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二、意向受让方的实缴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需提交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中2006年度的财务报告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三、意向受让方须为专业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促进工作经验; 五、意向受让方受让本股权时,应同时受让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73.65%的股权,受让后不得改变上述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目的; 六、意向受让方不得为收购联合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一、关于要求意向受让方“为专业化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说明。 “专业化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企业。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为园区专业的高科技产业孵化和促进机构。由专业化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受让方,有利于实现创投资源与孵化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形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二、关于要求意向受让方 “具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促进工作经验”的说明。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在孵企业均为园区产业促进对象,由熟悉园区产业发展状况、园区各项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和园区企业特点的意向受让方收购股权,有利于针对科技企业提供政策、管理等多方面系统化、体系化的服务,进一步优化园区产业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