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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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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3号令第十五条、国资发产权
[2004]268号文第五、六条
,国资发产权
[2006]306号文第三条之规定
,并结合
<<公司法
>>及
<<西安西整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制定如下受让条件
:1,从事本专业
,具有一定规模
,其自经营五年商誉、信誉具佳
,并在全国市场占有率有一定份额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说明和证明后报标的企业股东会依法讨论研究一致
,通过
.2,受让方经股东会研究决定
,应有一定经济实力
,如有意受让
,自有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
,以利于该企业今后发展
.并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受让方必须对所转让标的企业
15%股权相对应的债务
55.36万元在申请受让前一次付清
.4,依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并结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受让方一经决定购买该股权
,摘牌前必须将全款一次性汇入产权交易市场的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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