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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中,要求股权的意向受让方除符合国资委三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方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考虑;
2、受让方应具有建筑行业工程甲级、军工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受让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3、受让方在近
3年内承接过工程投资额在
5亿人民币以上的工程设计合同,并且近进入过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
2006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全年营业收排名前
50名(具体见《工作调研与信息》(建设部办公厅
2007年第
15期));
4、受让方可到标的企业详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人员状况等情况。
5、受让如为自然人,则要求受让方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10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曾经单独承担过
2个亿以上投资额的工程设计任务(受让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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